我们从儒家那里继承什么,又该怎样继承

2011年3 月7日 / 世间百态 / 没有评论 / 1,000次

〇 以共同价值为标准,抽象继承为方法,现代阐释为途径,大约就能解决“继承什么”和“怎样继承”的问题。
?
一 三纲要不得,五常就要得吗
?
?〇 馊了的饭菜,怎样“创造性转化”?
?
2010年12月2日《南方周末》刊登的《究竟怎样对待中国传统文化》,是一次重量级学者的对话。杜维明、袁伟时两位老先生,温文尔雅坐而论道,心平气和谈古论今,十足的大家风范,确实令人敬佩,也确实给人启迪。
不过恕晚辈直言,先生们的某些说法,恐怕还可以商量。比如两位先生都说,三纲要不得,五常可以有,我就觉得很可疑。民进党要跟陈水扁切割,都不容易,何况三纲跟五常?这两个,当年可没实行“AA制”,反倒俱为一体,共存共荣。它们之间,其实是纲目体用关系,即三纲为纲,五常为目;三纲为体,五常为用;三纲为皮,五常为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三纲没了,五常还会有存在的合理性?
?
更何况所谓“五常”,本身就问题一箩筐。且不说董仲舒在孟子的“仁义礼智”之外再加一个“信”,是何等的不伦不类;也不说这五个字,是不是都能进行现代阐释,变成现代价值。就算是吧,那么可以拿出来说,拿过来用的,又岂止“仁义礼智信”?比如忠,比如恕,比如勇,都不比“信”差。既然如此,整出个“仁义礼智,忠恕信勇”的“八常”,不行吗?为什么只能“五常”呢?又不是联合国。
?所以,我真的想不明白,干嘛一定还要留着“五常”?也许,先生们对我们的文化传统太有感情了,总希望能保留和抢救多少,就保留抢救多少。因此,杜维明先生甚至提出,“儒学要对一些糟粕”进行“创造性转化”。
这又让我看不懂。没错,神奇可以化为臭腐,臭腐也可以化为神奇。这样看,糟粕也未必不能转化为精华。但是对不起,第一,这是道家的辩证法,儒家似乎不这么讲。第二,就算糟粕可以变成精华,也得先承认那是糟粕。第三,也不是所有的糟粕,都能变成精华。比方说,馊了的饭菜,怎样“创造性转化”?变成“脑白金”吗?
三纲五常,就是“馊了的饭菜”。因为以前,这玩意是可以吃的。我们中国人,也吃这一套,还吃了两千多年。不过,在汉代,它是“新鲜饭菜”;后来,是“家常便饭”。辛亥革命后,就变成了“剩饭剩菜”。加上又没放进冰箱,哪里还能再吃?那可是要拉肚子的。
?
二 五伦早已不伦
??
〇 某些已经死去的,就让他“死在沙滩上”。
?
肯定五常,或许是因为要肯定五伦。原因,则大约因为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传统社会五种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号为“五伦”,也叫“五常”。由此产生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就叫“人伦”。具体内容,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在杜先生那里,是被看作“普适价值”的。那么请问,君臣有义,还需要吗?不需要了吧!夫妇有别呢?杜先生说还要。因为这个“别”,不是差别,而是分别。比如以前是男主外女主内,现在也可以女主外男主内,等等。
?这又让我不明白。一个家庭,为什么一定要“有人主外,有人主内”呢?都主外,也都主内;或者因时、因事、因人而异,轮番主外主内;甚至有事“一致对外”,无事“共享天伦”,不分主外主内,不行吗?何况还有实行“AA制”,各人的内外自己主张,自己打理的,也没见天塌下来。“主外主内”的“夫妇有别”,究竟有什么必要?就算有,那也是家庭内部的分工,为什么要作为道德规范提出来?如果但有“分别”就关乎“道德”,那么请问,授精怀孕的“男女有别”,难道也是?
?
还有“长幼有序”,也成问题。大哥哥和小弟弟,为什么一定要有道德上的序列呢?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必须规范为“兄友弟恭”?平等相爱,就不行吗?我在家里就是老大,我一点都不觉得对两个弟弟,要摆什么哥哥的谱!
?一个要不得(君臣有义),一个没必要(夫妇有别),一个很可疑(长幼有序)。所谓“五伦”,岂非丢了半壁江山?这样的“半吊子”,岂非早已“不伦”?
所以我说,儒家的很多东西,恐怕都是“馊了的饭菜”。就算依照袁伟时先生提出的附加条件,把它们“建立在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基础上”,怕也无法“起死回生”。何况能不能这样重建,也还难说。毕竟,诸如“五伦”之类,只是在传统社会才有意义。传统社会既已“无可奈何花落去”,传统道德又何必一定要“似曾相识燕归来”?
?
因此,某些已经死去的,比如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等,就让他“死在沙滩上”,用不着再去“创造性转化”。我们需要继承的,只能是确有生命力的东西。
?
三 一个标准:共同价值
?
〇 没有哪个民族,会把仇恨当作核心价值观。
?
其实,儒学当中,可继承的东西很多,比如“仁”。
?仁爱是儒家的核心价值,仁学是孔孟的卓越贡献。它的基础,是一种“人皆有之”,因此可以“不证自明”的“人性的善”,这就是“亲亲之爱”。既然是“亲亲”,那么,子女要爱父母,父母也要爱子女,这就是“对等相爱”。同样,亲兄弟要爱,堂兄弟、表兄弟、族兄弟,以及相当于兄弟的乡亲、同学、战友、少数民族和外国人,也要爱。这就是“顺序延伸”。于是,从纵向的孝和横向的悌出发,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就可以让世界充满爱。这是一个伟大的理想。
何况做起来也不难,不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或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忠恕之道”。这是行得通的。自己不愿意的,也不强加于别人,有什么难呢?就算没能力帮别人立,帮别人达,不嫉妒,不破坏,不阻挡,总做得到吧?
如果连这也困难,那么,还有“恻隐之心”作为底线。前不久,许多媒体,都相继报道了当年的红卫兵向被迫害者道歉一事,很让国人震撼。其实反过来想,如果那时他们能有“不忍之心”,又怎么会对老师和长辈恶语相加,拳打脚踢?也就没有后来的良心谴责和内心煎熬了。“于心不忍”这“一念之善”,岂非极其重要?
?这就是孔孟的“仁学体系”。它有一个靠得住的基础(亲亲之爱),一个行得通的方法(忠恕之道),还有一条做得到的底线(恻隐之心)。靠得住,行得通,做得到,就不是“空中楼阁”,也不是“空头支票”,这很了不起。
不过更重要的,还在于仁爱作为儒家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人类的共同价值,体现了人类共同的理想和共同的追求。事实上,东方与西方,过去与现在,没有哪个民族,会把仇恨当作核心价值观。因此,尽管孔孟仁学当时就遭人诟病(比如墨家的批判),后世也遭人质疑(比如五四的批判);也尽管它的某些具体内容,包括父慈子孝和兄友弟恭,仍不乏可以商量之处,但它的基本内核是合理的,也是可以继承的。
符合人类共同价值的,就弘扬之;不符合,就抛弃之。这就是我主张的取舍标准。
?
四 一个方法:抽象继承
?
〇 也许得把儒学“放进洗衣机,再加漂白粉”。?
?
有标准,还要有方法。标准,讲“继承什么”;方法,讲“怎样继承”。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继承?
照单全收是不行的,拿来就用是不行的,不加改造也是不行的。因为孔孟的所有思想,所有概念,都有时代的背景和历史的语境。比如“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就是在宗法制度的背景下说的。依照宗法制度,所有的贵族,包括天子之王族,诸侯之公族,大夫之氏族,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传嫡长子,世代相传,万世一系,是为“嫡系”,也叫“大宗”。大宗之子,世代为君,或为国君,或为家君。他们的儿子,就是“君子”,即“君主之子”。不是嫡长子的次子和庶子,分出去成为“小宗”。分到最后,最小的小宗,已经做不成贵族,只能做庶民,这就是“小人”,即“小宗之人”。
小人(小宗之人)在家族里,不能跟君子(家君之子)平起平坐。女人在家庭里,也不能跟男人平起平坐。这就叫“男尊女卑,嫡尊庶卑,君尊臣卑”。但是,大宗小宗,都是同宗;女人男人,都是家人。疏远女人和小人,他们当然要抱怨。这就是“远之则怨”。反过来,如果太亲近,他们又会没大没小,忘了规矩。这就是“近之则不孙(逊)”。亲近也不行,疏远也不行,所以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
毫无疑问,孔子这个说法,明显地带有性别歧视和阶级歧视的色彩。但是完整地看,却又有合理成份。什么合理成分?凡事都要有“度”。远了近了,都不合适。同样,快了慢了,多了少了,长了短了,也不合适。适可而止,恰到好处,才合适。
这就是中庸了。中庸作为思想方法,正如仁爱作为社会理想,都是孔子留下的宝贵遗产,可以继承,也必须继承。只不过,不能“直接继承”,不能“具体继承”,不能“全盘继承”。比方说,不能再讲“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那又怎么办?抽象继承,也就是把其中的合理部分抽离出来,不要“核桃壳”,只吃“核桃仁”。比方说,不要“为难养也”,只要中庸。
显然,这是一项挺费事的工作。看来,也许得把儒学“放进洗衣机,再加漂白粉”,冲了又冲,洗了又洗,一直洗成“灰色”为止。
?
五 一个途径:现代阐释
?
〇 只有经过现代文明的打磨和洗礼,儒家思想才能放射出璀璨的光芒。
?
其实,儒家思想当中,有麻烦的不仅“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比如“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同样麻烦。
毫无疑问,孔子的这个主张,很人性也很人道。因为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师生之间互相告发,其实是很野蛮的,更不用说抓起来严刑逼供了。因此,现代法学的主流意见,便认为近亲属可以“知情不报”。他们在法庭上,也有权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没有义务提供不利证据,甚至可以不出庭。这就是“免证特权”,已为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所采纳。可见,亲亲相隐,有着合理的内核,而且是符合人类共同价值的。
可惜,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比方说,如果父亲是汉奸,儿子是八路呢?如果这父亲还带了日本鬼子来烧杀掠抢,甚至轮奸了儿媳妇呢?再比方说,纪检委的干部,手上掌握了儿子贪腐的材料,要不要交出去?不交,就违背了“执法如山”的组织原则。交,则违背了“亲亲相隐”的道德原则。请问,他又该怎么办?
?也只有一个办法,即明确“亲亲相隐”是权利,不是义务。是义务,当八路的儿子就不能杀死做汉奸的父亲,当领导的父亲也不能举报有贪腐嫌疑的儿子。是权利,就可以选择。他可以“知情不报”,这是行使“免证特权”;也可以“大义灭亲”,这是放弃“亲亲相隐”。但不论行使和放弃,都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他的自由,而且是不可或缺的自由。
?
看来,亲亲相隐也好,其他什么也好,都不但只能“抽象继承”,而且必须“现代阐释”。 这就要引进自由、平等、人权等现代观念,立足于公民权利、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等现代意识。有此“他山之石”,方可“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事实上,穿越了两千年历史的儒家学说,原本只是锈迹斑斑的出土文物。只有经过现代文明的打磨和洗礼,才能放射出璀璨的光芒。墨家、道家、法家,所有诸子百家和传统文化,也都如此。
以共同价值为标准,抽象继承为方法,现代阐释为途径,我们大约就能解决“继承什么”和“怎样继承”的问题。此即所谓“愚者之得”,恳请杜先生、袁先生和诸位方家赐教。如有唐突,亦请海涵!
?
原文作者:易中天 刊载于2011年1月20日《南方周末》大参考版,责任编辑戴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