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升应急能力

2007年8 月30日 / 其他转载 / 没有评论 / 2,02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 崔静 李亚杰)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中国当前突发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这部法律的出台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

    来自中国民政部的统计数据称,今年以来,中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1亿人次受灾,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264亿元;安监总局也于日前公布了最新统计,截至8月25日,今年中国因事故灾难死亡60370人;环保总局较早前的一份报告则显示,2005年中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

    就在最近一段时间,中国又相继发生了一些重特大事故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灾难: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公司河岸决口溃水淹井事故灾难、山东省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伤人事故……

    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还是增强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的能力,都亟需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和明确。

    为了确保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有序、及时,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同时,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采取必要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法律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可以“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施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则被赋予了“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等多项必要应急措施。

    “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不例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表示。

    本着这一立法精神,在赋予政府必要处置权力的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了诸多刚性约束,以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汪永清表示,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在采取应对处置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择,必须选择一种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确保公众知情权的立法思想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一度引起各界争议的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早在6月份召开的前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上即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从通过的正式法律文本看,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

    这部法律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官员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机关迅速行动起来,为法律的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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